生态环境部发布2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涵盖水质、空气、土壤、固态废料等领域,公开征求意见将于2025年6月16日截止。
近日,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2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涉及水质、环境空气与废气、土壤和沉积物、固态废料等领域,现公开征求意见,将于2025年6月16日截止。
一、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征求意见稿)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承担单位: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编制组主要成员:许鹏军、郑森、刘浩然、徐永年、毛燕青、齐丽、闫岩、杜兵、巩宏平、李沐霏。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77.2-2008)首次发布于 2008 年,起草单位为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增加了干扰及消除、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样品保存时间、准确度、采样器校准等内容;
——删除了符号和缩略语、PUF 和 XAD-2 树脂超声波清洗预处理、废物回收处理等内容;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样品、结果计算与表示等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2-2008)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二噁英类的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二噁英类的测定。
二、环境空气 硫化氢等10种含硫化合物的测定 罐采样-预浓缩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
《环境空气 硫化氢等10种含硫化合物的测定 罐采样-预浓缩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承担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编制组主要成员:沈秀娥、张琳、丁萌萌、蔡美全、董瑞、刘保献、常淼、王小菊、宋程、周健楠
本标准是对《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8-93)的修订。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4678-93)首次发布于 1993 年,起草单位为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环境空气 硫化氢等 10 种含硫化合物的测定罐采样-预浓缩/气相色谱法》;
——扩展了测定的目标化合物数量,增加了羰基硫、乙硫醇、二硫化碳、甲乙硫醚、噻吩和乙硫醚;
——增加了气体预浓缩仪的样品浓缩进样方式,删除了液氧制冷的样品浓缩和解吸进样方式;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993 年 9 月 18 日批准发布的《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4678-93)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硫化氢等10 种含硫化合物的罐采样-预浓缩/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硫化氢、羰基硫、甲硫醇、乙硫醇、甲硫醚、二硫化碳、甲乙硫醚、噻吩、乙硫醚和二甲二硫等 10 种含硫化合物的测定。当取样体积为 400 ml 时,目标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为 0.09 μg/m
三、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方面的要求及检测的新方法(征求意见稿)
主要承担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邯郸市环境监控中心
编制组主要成员:张杨、钟琪、薛瑞、赵瑞峰、王强、段玉森、吴迓名、董龙周、张超然、景宽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采样器的组成和分类、技术方面的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采样器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四、固定污染源废气 70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真空瓶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送审稿)(二次征求意见)
主要承担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邯郸市环境监控中心
编制组主要成员:张杨、钟 琪、薛 瑞、赵瑞峰、王强、段玉森、吴迓名、董龙周、张超然、景 宽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 70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真空瓶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氯甲烷等 70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真空瓶采样和测定。
进样体积为1.0 mL时,在全扫描(Scan)模式下,本方法70种目标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为0.2 mg/m
五、固定污染源废气 铜、镍、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
编制组主要成员:王 静、刘振羽、王记鲁、马珊、吕冬梅、关玉春、张玉惠、王斌、卜春祥、宋娟梅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中铜、镍、镉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是对《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1-2001)、《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1-2001)的修订。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1-2001)、《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1-2001)首次发布于 2001 年,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63.1-2001)、《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1-2001)有组织排放内容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中铜、镍、镉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中铜、镍、镉的测定。采样量为 0.600 m
(标准状态),消解定容体积为 50 ml 时,铜、镍、镉的检出限分别为3μg/m3、4 μg/m3、2 μg/m3,测定下限分别为 12 μg/m3、16 μg/m3、8 μg/m3。
六、固定污染源废气 铜、镍、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
编制组主要成员:王静、王记鲁、刘振羽、关玉春、张玉惠、王斌、马珊、卜春祥、吕冬梅、宋娟梅
承担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编制组主要成员:王 静、王记鲁、刘振羽、关玉春、张玉惠、王 斌、马 珊、卜春祥、吕冬梅、宋娟梅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中铜、镍、镉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是对《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2-2001)、《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2001)的修订。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2-2001)、《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2001)首次发布于 2001 年,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63.2-2001)、《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2001)有组织排放内容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中铜、镍、镉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中铜、镍、镉的测定。采样量为 0.600 m
七、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送审稿)(二次征求意见)
编制组主要成员:刘金林、邓嘉辉、马乔、孙悦欣、韩双来、刘盈智、姚超、聂磊、李国昊、董亮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气袋采样/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丙酮等 30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其他挥发性有机物也可采用本办法来进行定性分析。
在全扫描模式下,当使用吸附管富集进样,相应状态下的进样体积为60 ml 且分流比为40:1 或相应状态下的进样体积为 6 ml 且不分流进样时,方法检出限为0.05 mg/m
八、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便携式β射线法(征求意见稿)
承担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编制组主要成员:秦承华、戴争博、王军霞、敬红、刘通浩、李宗超、林文浩、谷树茂、孙仓、綦振华
)的便携式β射线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燃煤、燃油、燃气锅炉、工业窑炉、固定式燃气轮机以及其他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50 mg/m
九、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碳便携式红外吸收仪技术方面的要求及检测的新方法(征求意见稿)
编制组主要成员:梁宵、范蕴菲、王强、周刚、迟颖、左航、邓宝卿、赵欣、唐帅、赵金宝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碳便携式红外吸收仪(以下简称仪器)的组成结构、技术方面的要求、性能指标和仪器检测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碳便携式红外吸收仪的设计、生产和性能检验测试。在近红外光区有吸收的其它气体便携式仪器技术方面的要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十、固定污染源烟气气态汞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方面的要求及检测的新方法(征求意见稿)
编制组主要成员:周刚、王强、钟琪、赵金宝、张杨、迟颖、梁宵、孙毅、裴冰、邓继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气态汞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方面的要求、性能指标及检测方法。
十一、水质 2,4-二氯酚、2,4,6-三氯酚、五氯酚和双酚A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征求意见稿)
编制组主要成员:王静、周菁清、余磊、刘铮铮、王昆、陆佳锋、陈书鑫、孙琴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 2,4-二氯酚、2,4,6-三氯酚、五氯酚和双酚 A 的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垃圾污水和工业废水中 2,4-二氯酚、2,4,6-三氯酚、五氯酚和双酚 A 的测定。
十二、水质 铜、铅、镉、镍、铬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送审稿)(二次征求意见)
十三、水质 16种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报批稿)(二次征求意见)
编制组主要成员:祝琳琳、李晶、李哲、王成辉、韩艳玉、窦志强、朱春昀、徐嘉慧、苏娜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 16 种多环芳烃的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垃圾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萘、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䓛、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苯并[g,h,i]苝等 16 种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法适用地表水、地下水、生活垃圾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多环芳烃的测定,取样量为 1000 ml,定容体积为 1.0 ml 时,检出限为 1.8 ng/L~19 ng/L,测定下限为7.2 ng/L~76ng/L。
测定地表水、地下水、海水中苯并[a]芘,取样量为 2000 ml,定容体积为0.2 ml 时,检出限为 0.4 ng/L,测定下限为 1.6 ng/L。
承担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方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垃圾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氨氮的应急监测、污染溯源排查、水质趋势调查等监测工作的现场测定。
承担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方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垃圾污水中氨氮的应急监测、污染溯源排查、水质趋势调查等监测工作的现场测定。
承担单位: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方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生活垃圾污水和海水中六价铬的的应急监测、污染溯源排查、水质趋势调查等监测工作的现场测定。
项目承担单位: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大学
编制组主要成员:吉贵祥、顾 杰、许 静、曹宇、郭敏、石利利、余若祯、刘丽颖、王一喆、史薇
本标准与《水质 物质对淡水鱼(斑马鱼)急性毒性测定方法》(GB/T 13267-91)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1 年 9 月 14 日批准发布的《水质物质对淡水鱼(斑马鱼)急性毒性测定方法》(GB/T 13267-91)在相应的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垃圾污水和工业废水的鱼类(斑马鱼)急性毒性最低无效应稀释倍数(LID)和半数致死浓度(LC50)的测定。
编制组主要成员:汪 贞、郭 敏、曹 宇、许静、王蕾范德玲、余若祯、刘丽颖、王一喆、石利利
本标准与《水质 物质对蚤类(大型蚤)急性毒性测定方法》(GB/T 13266—91)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1 年 9 月 14 日批准发布的《水质物质对蚤类(大型蚤)急性毒性测定方法》(GB/T 13266-91)在相应的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垃圾污水和工业废水对大型溞急性毒性最低无效应稀释倍数(LID)和半数效应浓度(EC50)的测定。
项目承担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编制组主要成员:金小伟、左 航、刘丰羽、周滨、贾世琪、解鑫、王业耀、薛荔栋、张铃松
本标准适用于排水量低于200 kg,能对内河、湖泊和水库进行自动采样、监测的无人艇。
二十、土壤和沉积物 12 种元素的测定 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征求意见稿)
编制组主要成员:杜祯宇、任立军、刘兆莹、单丹滢、曹冠、于 跃、周 瑞、吴 敏、殷惠民、李玉武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 12 种元素的能量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砷(As)、钴(Co)、铬(Cr)、铜(Cu)、锰(Mn)、镍(Ni)、铅(Pb)、钒(V)和锌(Zn)共 9 种元素的常规能量色散X 射线荧光光谱法,也适用于测定砷(As)、钴(Co)、铬(Cr)、铜(Cu)、锰(Mn)、镍(Ni)、铅(Pb)、钒(V)、锌(Zn)、镉(Cd)、钼(Mo)和锑(Sb)共 12 种元素的单波长激发能量色散X 射线 mg/kg,测定下限为0.24 mg/kg~60 mg/kg。
土壤和沉积物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征求意见稿)《土壤和沉积物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项目承担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编制组主要成员:李娟、付丹、杨丽莉、孙琦、唐婷、于倩、穆肃董冰洁、赵敏敏
固态废料 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 液相色谱-原子荧光法(报批稿)(二次征求意见)《固态废料 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 液相色谱-原子荧光法(报批稿)(二次征求意见)》编制说明
项目承担单位:山东省青岛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青岛理工大学编制组主要成员:谭丕功、鞠 青、宣肇菲、张婷婷、王昱璎、房贤文、邱玮茜、徐静、温丰功、李爽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态废料中甲基汞及固态废料浸出液中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液相色谱- 原子荧光法。
固态废料取样量为 2.5 g,反萃取液体积为 3.0 mL 时,甲基汞的方法检出限为0.07 μg/kg,测定下限为 0.28 μg/kg。固态废料浸出液取样量为 250 mL,反萃取液体积为3.0 mL 时,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方法检出限均为 0.8 ng/L,测定下限为 3.2 ng/L。
固体废物 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漂浮集卵法(征求意见稿)《固体废物 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漂浮集卵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承担单位:江苏省常州环境监测中心编制组主要成员:张小琼、沈伟、徐东炯、潘晨、吴旦、沈丽娟、周崴、黄文婷、李金、张皓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漂浮集卵法。本标准适用于畜禽养殖业固体废物、医疗机构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固体废物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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